省医保中心函〔2009〕61号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公布2009年度省级医疗保险定点
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陕西省人民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等66家医疗机构和29家零售药店分别签订了2009年度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省级医疗照顾人员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协议书,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购药服务协议书,省医保中心将根据医疗单位与省医保中心联网结算情况分批公布名单,现将第一批医疗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次公布名单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和门诊特检特治医疗服务协议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6月30日终止。
凡在此期间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规定范围的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住院的,可按照本人意愿持《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IC)卡》在所公布名单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选择就医,挂帐进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住院治疗。
二、本次公布的省级医疗照顾人员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其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医疗机构向省级医疗照顾人员提供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医疗照顾人员可在其名单范围内持《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IC)卡》选择就医。
三、本次公布名单的家庭病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终止。凡符合建立家庭病床的省级参保患者可在其范围内持《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IC)卡》选择就诊。
四、列入本次公布名单的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签订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书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0日终止。在此期间,凡持有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的患者,可按照本人意愿持《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IC)卡》在此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挂帐就医购药。
五、由于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网络结算系统还不完善,参保职工如需进行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选择医疗机构时,请提前和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部或医疗机构咨询有关医疗服务事项,以方便就医。
六、凡参保职工在所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的结算方式予以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七、以上公布的医疗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做好省级参保职工的医疗服务工作。参保职工在所公布名单的医疗单位就医购药时,若遇有关医疗服务及费用问题请及时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
省医保中心主任:朱光明 电话:85569817
副主任: 许丁才 电话:85393909
副主任: 杨新政 电话:85392326
医保中心医管部:张晓茹 王淑霞 贾 轶
电 话: 85260129 85393181
医疗照顾人员服务:贾梅 刘 宏 刘晓莉
电 话: 85238144
附: 1、2009年度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机构名单(住院)
2、2009年度省级医疗照顾人员就医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2009年度省级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4、2009年度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5、2009年度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