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院要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医德医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
四、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制定考核的办法,定期考核。
五、医德考核以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医院考核、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六、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任职、提薪、晋升以及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七、医德考核成绩优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反医德规范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和制剂。
四川省卫生厅“五不准”
一、医务工作人不准索要或收取病人及家属的“红包”。
二、不准接受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
三、不准开单提成,推销药品、医疗用品。
四、不准推诿病人,无故拒绝诊治。
五、不准对法定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医院工作人员禁令
一、不准收受红包、各种回扣以及以任何方式敛财,违反者按照《职业道德建设有关规定》第四条处罚。
二、不准在上班、值班期间的公务场所与服务对象打麻将输赢钱物,家属区娱乐不准超过晚上11时。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三、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一律不准饮酒(接待院外客人除外)。违者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除加倍处罚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四、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擅自提高或降低各种收费标准。违者按照《2003年职业道德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处罚。
五、不准在办公室场所吸烟,违者一次罚款50—100元。
医院工作人员保持廉洁行医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卫生部《医德规范》做到“文明行医,礼貌待人”。
第二条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以医谋私。
第三条 不准向病员及亲属索取财物、现金或乘人之危向病员及家属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四条 不准私自收取病员的医疗、服务等费用。
第五条 不准将自已的医药费转嫁给病员。
第六条 不准借工作之便接受病员的贿赂和馈赠。
第七条 不准违反医疗制度。
第八条 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谩骂病员。
第九条 不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条 不准私自向病员推销药品(预防药品、疫苗),谋取私利。
收集院内外医院服务意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科室有意见登记本,有专人负责管理,每季度开启意见箱。
第二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每年召开一次有关人员征求意见的座谈会。
第三条 每年召开一次社保、商保和友好单位征求意见座谈会。
第四条 每月对出院病人进行随访,进行追踪调查,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月向病人发放“门诊、住院病人满意度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调查。
第六条 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社会群众监督。
第七条 设立医患沟通办公室、院长接待室,负责接待处理患者投诉
第八条 定期向社会向社会发布或公示医疗服务信息
第九条 医院须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一)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二)公开张贴卫生部制订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三)公开主要检查、治疗、手术、住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和自费药品品种;
(四)对出院病人出具其费用结算凭证;
(五)公开专家门诊姓名、职称、专科、时间、挂号费标准等;
(六)公开重大检查和手术的时间安排。